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简介 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 客户案例 会计动态 会计培训 网上受理 财税法规 财税下载 人才招聘  
公司网站开通啦!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筹备,公司网站终于与大家见面啦!这里就是汇融网上的家,欢迎大家的光临!
如果您想了解汇融的业务,请点击投资银行和管理咨询!
  财务代理
  税务代理
  劳动保险
  金融与培训类
  出口退税
  资质证书代办类
  其他业务
  咨询电话:
      0371-60110962
      0371-60110951
      0371-601109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汇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www.371hr.com
   地址:红专路政七街交叉口财源大厦B座4楼18号 邮编:450000 
   E-mail:lwx10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