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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闫龙涛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 浏览次数:75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5日发出《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下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部分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以及新疆部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自2006年1月l目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改制的新华书店。
    通知要求,对出版物出版环节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发行单位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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